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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 目 錄 第一節 引言 .................................................................................................................................. 2 一、依據與申明事項............................................................................................................... 2 二、回復意見所涉相關定義與簡稱 ....................................................................................... *
第二節 回復意見正文................................................................................................................... *
一、問題 1................................................................................................................................ *
二、問題 *
................................................................................................................................ *
三、問題 *
................................................................................................................................ 7 四、問題 1*
.............................................................................................................................. 9 五、問題 1*
............................................................................................................................ 10 六、問題 1*
............................................................................................................................ 12 第三節 簽署頁 .............................................................................................................................. 1*
1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于上海中信信息發展股份吉印通
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 深圳證券交易所重組問詢函 之回復意見 致:上海中信信息發展股份吉印通
第一節 引言 一、依據與申明事項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上海中信信息發展股份 吉印通
(以下簡稱“信息發展”或“公司”)的委托,擔任信息發展本次發行 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 專項法律顧問。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依據《吉印通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 簡稱“《公司法》”)、《吉印通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
年修訂,以下簡稱“《重組管理辦法》”)、《深 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
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 等吉印通
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為本回復意見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現行公布并生效的有關法律、法規、 行政規章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 易所的有關規范性文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 神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出具了《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于上海中信信息發展 股份吉印通
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之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 見書”)。 2017 年 *
月 *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向公司發出創業板許可類重組問詢函 (2017)第 2*
號《關于對上海中信信息發展股份吉印通
的重組問詢函》,本所 律師就問詢函所涉及的問題進行了核查,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 2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回復意見。 對本回復意見,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聲明: 為出具本回復意見,本所律師審查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方提供的與出具 本回復意見相關的文件資料的正本、副本或復印件,聽取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 關方就有關事實的陳述和說明,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本次資 產購買相關方均應對本所律師作出如下保證:其已向本所律師提供的出具本回復 意見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 證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實的、有效的,且已將全部事實向本所律師披露,無任 何隱瞞、遺漏、虛假或誤導之處,其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副本或復印件與正本或 原件一致,且該等文件資料的簽字與印章都是真實的,該等文件的簽署人業經合 法授權并有效簽署該文件。 本所律師已對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方提供的相關文件根據律師行業公認 的業務標準進行核查,本所律師是以某項事項發生之時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為依 據認定該事項是否合法、有效,對與出具本回復意見相關而因客觀限制難以進行 全面核查或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師依賴政府有關部門、其他有 關機構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方出具的證明文件、審計報告及法律意見書出具 本回復意見。 本所律師已經審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回復意見所需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并據此出具本意見;但對于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專業事項,本回復意見只作 引用,不進行核查且不發表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在本回復意見中對于有關會計、 審計、資產評估、財務顧問等專業文件之數據和結論的引用,并不意味著本所律 師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證,且對于這些內 容本所律師并不具備核查和作出判斷的合法資格。 本回復意見僅供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回復深圳證券交易所重組問詢函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回復意見所涉相關定義與簡稱 除非依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或者已經標注之解釋,本回復意見所使用的簡 稱含義與法律意見書中使用的含義相同。 *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第二節 回復意見正文 一、問題1 重組報告書(草案)披露,標的公司201*
年1月和201*
年11月發生股權轉讓, 柴真受讓原股東部分股份成為標的公司股東。請你公司:(1)補充披露柴真受 讓原股東股份的價格,并結合其交易時點之間標的公司盈利能力、凈資產變化、 轉讓作價對應市盈率情況等,進一步補充披露本次交易價格高于其受讓股權轉 讓價格的合理性。(2)補充披露柴真入股標的公司的背景和資金來源,入股行 為是否合規、是否存在股權代持以及入股行為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實質。(*
) 補充披露柴真是否參與標的公司的經營活動,是否為標的公司提供業務資源。 (*
)補充披露柴真201*
年11月受讓的股份是否需要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 組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鎖定*
*
個月。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 表明確意見。 (一)補充披露柴真受讓原股東股份的價格,并結合其交易時點之間標的 公司盈利能力、凈資產變化、轉讓作價對應市盈率情況等,進一步補充披露本 次交易價格高于其受讓股權轉讓價格的合理性。 1、201*
年1月股權轉讓 201*
年1月,柴真從原股東陳永宏、郭鑫、徐顯和處分別受讓標的公司10*
萬元、12萬元、90萬元的股權,累計受讓標的公司210萬元的股權。本所律師經 與柴真訪談,并核查本次股權價款支付的銀行對賬單后確認,柴真本次受讓股權 的價格為2.*
*
元/注冊資本。 2、201*
年11月股權轉讓 201*
年11月,柴真從股東劉樹軍處受讓標的公司*
0萬元股權,本所律師經與 柴真訪談,并核查本次股權價款支付的銀行對賬單后確認,柴真本次受讓股權的 價格為*
.*
*
元/注冊資本。 *
、本次交易價格高于前述價格的合理性 根據立信會計師出具的信會報字(2017)第ZA*
121*
號《審計報告》,航星 永志本次交易價格、201*
年11月股權轉讓和201*
年1月股權轉讓對應數據情況如 下: *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時間 本次交易 201*
年11月 201*
年1月 指標(元) 交易價格 9.*
7 *
.*
*
2.*
*
市盈率 1*
.0*
10.9*
72.*
1 注:根據不同的入股時點,本次交易以2017年業績承諾為基礎,201*
年11月轉讓以201*
年業績為基礎,201*
年1月轉讓以201*
年業績為基礎計算市盈率。 201*
年,標的公司業務不斷拓展,業績不斷增長,訂單數量較201*
年有了大 幅增加,標的公司盈利能力不斷增強,凈資產亦由201*
年12月*
1日的負數變化為 11,297,701.91元(截止201*
年12月*
1日),標的公司發展和業績呈現了持續增長 的態勢;另外,本次交易中,標的公司全體股東對標的公司2017年度、201*
年度 和2019年度的業績均作出了承諾。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鑒于標的公司發展和業績持續增長且標的公司全 體股東對標的公司2017年度、201*
年度和2019年度業績作出了承諾,從柴真入股 時點的情況來看,其入股價格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的價格高于柴真受讓股權的 轉讓價格具有合理性。 (二)補充披露柴真入股標的公司的背景和資金來源,入股行為是否合規、 是否存在股權代持以及入股行為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實質。 根據柴真對本所律師的訪談確認,柴真系標的公司實際控制人郝志軍的朋友, 看好公司未來的發展前景,故決定受讓標的公司股權,其用于支付201*
年1月和 201*
年11月受讓標的公司股權的資金均為其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上述股權轉讓 均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股權轉讓合法有效;柴真持 有的標的公司股權均為其真實持有,不存在股權代持;其入股價格具有合理性, 因此,柴真受讓上述股權具有合理的商業實質。 (三)補充披露柴真是否參與標的公司的經營活動,是否為標的公司提供 業務資源。 根據本所律師對標的公司和柴真的訪談確認,柴真僅為財務投資者,除其在 入股標的公司后因其個人需要社保記錄原因而在其申請后由公司為其繳納社保 和個人所得稅外,柴真并未在標的公司實際任職,亦沒有參與標的公司的經營活 動,也沒有為標的公司提供業務資源。 (四)補充披露柴真201*
年11月受讓的股份是否需要按照《上市公司重大 *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鎖定*
*
個月。 柴真在其于201*
年*
月1*
日出具的《關于本次發行股份鎖定期安排的承諾》 中承諾:用于認購本次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航星永志股權持續擁有權益不足12 個月的部分,自該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
個月內不轉讓。柴真201*
年11月受讓的航 星永志股權持續擁有權益不足12個月,因此,對應部分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 日起*
*
個月內不轉讓。 因此,本所律師認為,柴真已承諾201*
年11月受讓的航星永志股權對應的上 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
個月內不轉讓,符合《重組管理辦法》第*
*
條的規定。 二、問題*
重組報告書(草案)披露,標的公司有兩項軟件著作權和一項專利存在質 押。請你公司:(1)補充披露相關銀行貸款合同的期限,說明標的公司是否有 解除質押擔保的安排,如無相關安排,補充披露相關風險。(2)補充披露軟件 著作權和專利質押對標的公司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請獨 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一)補充披露相關銀行貸款合同的期限,說明標的公司是否有解除質押 擔保的安排,如無相關安排,補充披露相關風險。 標的公司兩項軟件著作權質押和一項專利權質押所擔保的主合同情況如下: 序號 著作權/專利權 主合同名稱 主合同金額 被擔保人 主合同期限 一種圖像或影像文 北京海淀科 件的多版本數字檔 技企業融資 1 委托擔保協議書 *
00萬元 - 案管理與應用辦法 擔保有限公 (專利權) 司 干部檔案管理信息 2 系統V*
.0(軟件著 中國工商銀 作權) 2017.0*
.07- 小企業借款合同 *
00萬元 行北京中關 CDP文件持續備份 201*
.0*
.0*
村支行 *
系統V1.0(軟件著 作權) 注:北京海淀科技企業融資擔保吉印通
為標的公司在北京銀行雙秀支行的*
00萬元貸 款(201*
年*
月9日簽署,貸款合同期限為首次提款之日起一年)提供保證擔保,標的公司以 *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上述第一項專利權為北京海淀科技企業融資擔保吉印通
提供質押反擔保。 經本所律師核查,標的公司無解除質押擔保的安排。本所律師在審閱了重組 報告書(草案)后確認,上市公司已在重組報告書(草案)中對相關風險進行了 補充披露。 (二)補充披露軟件著作權和專利質押對標的公司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本所律師在與標的公司實際控制人訪談并審閱了上述質押所擔保的主合同 后確認,上述質押權的設立均為標的公司融資過程中發生的擔保行為。上述質押 的設立為公司在上述權利上設置了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相 關規定,上述權利質押不會影響標的公司對上述軟件著作權和專利的正常使用, 因此不會對標的公司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也不會對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 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軟件著作權和專利質押不會對標的公司以及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三、問題*
重組報告書(草案)披露,標的公司國家秘密載體印制和涉密信息系統集 成資質為乙級。請你公司補充披露乙級資質在業務地域范圍上是否有限制,公 司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的情況。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1、標的公司持有資質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標的公司目前有北京市保密局核發的“國家秘密載體印制 資質證書(乙級)”、國家保密局核發的“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乙級,系統 集成)”和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甲級,軟件開發)。具體情況如下: 序 持證 資質等級或許 證書簽發時 資質種類 證書號 發證機構 號 主體 可范圍 間或有效期 國家秘密 航星 乙級,涉密檔案 北京市國家保 201*
.2.27-20 1 載體印制 YZ111*
D0*
0D 永志 數字化加工 密局 1*
.2.2*
資質證書 7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涉密信息 航星 201*
.*
.*
0-20 2 系統集成 JCJ111*
007*
2 甲級,軟件開發 國家保密局 永志 19.*
.29 資質 涉密信息 航星 JC111*
0*
2000 201*
.*
.20-20 *
系統集成 乙級,系統集成 國家保密局 永志 7 19.*
.19 資質 標的公司的主要業務為干部檔案的數字化加工,即:將紙質載體的干部人事 檔案轉化為數字化(掃描)載體。 2、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管理辦法》第*
條第2款的規定,乙級資質單位 可以在工商注冊地?。ㄗ灾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 密載體印制業務。乙級資質單位跨?。ㄗ灾螀^、直轄市)承接國家秘密載體印制 業務的,應當經委托印制業務的機關、單位所在地?。ㄗ灾螀^、直轄市)保密行 政管理部門批準。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標的公司可以跨區域承攬涉及國家秘密的數字化加工 項目,但需要當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另外,就干部檔案數字化加工而言,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的《組織工作 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中組發(2001)1*
號)第三條的規定, 省級以上管理的干部檔案中的部分內容屬于國家秘密,而地市縣級別的干部檔案 并不屬于國家秘密的范疇。 *
、標的公司從事相關業務情況 標的公司的業務大多為地市縣級干部檔案的數字化加工,此類干部檔案并不 屬于《組織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國家秘密的 范疇,標的公司從事該等業務并不需要具備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證書。 就省部級以上的干部檔案而言,由于其檔案并不全部屬于國家秘密,從標的 公司而言,判斷其數字化處理的干部檔案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主要從三個方面:第 一,招投標文件中明確表明所處理干部檔案為國家秘密的;第二,根據《保密法》 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干部檔案中明確標有國家秘密及相應密級標識的;第三,業主 方明確要求按照國家秘密項目處理的。除此之外,標的公司依法可推定為其所處 理的干部檔案并不屬于國家秘密。標的公司確認,就涉及上述三個方面的跨區域 *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業務項目,標的公司或業主方已經按照《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管理辦法》第*
條第2款的規定取得了當地保密主管部門的批準。 除干部檔案數字化加工外,標的公司還為客戶提供軟件開發服務,用于配合 干部檔案數字化的使用,標的公司已取得了國家保密局核發的涉密信息系統集成 資質(甲級,軟件開發),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相關業務。 綜上所述,標的公司不存在超范圍經營的情況。 四、問題1*
重組報告書(草案)披露,標的公司營業外支出包括增值稅滯納金、統計 局罰款和丟失發票罰款。請你公司補充披露報告期標的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因此 受到行政處罰,并說明標的公司相關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運行。請獨立財務顧問 和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根據重組報告書(草案),標的公司因遲延繳納增值稅形成了*
.79萬元的增 值稅滯納金。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 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 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滯納金并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此外,標的公司及其實際控制控制人已承諾標的公司未因此遭受行政處罰。 根據國家統計局海淀調查隊對航星永志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航星永 志201*
年的從業人員期末人數、主營業務收入上報數存在差錯,且未設置能源和 水消費、勞動情況統計臺賬,違反《吉印通
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對其處以 警告并處五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等行政處罰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本所律師 已在法律意見書“六、標的資產”之“(六)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部分進行 了詳細披露和闡述。 根據2017年2月17日北京海淀區國家稅務局出具的涉稅保密信息查詢結果單, 因航星永志201*
年11月1*
日丟失已開具北京市增值稅普通發票*
份,201*
年12月 1*
日丟失已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份,被主管稅務部門處以罰款*
0元。該等行政 處罰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本所律師已在法律意見書“六、標的資產”之“(五) 稅務情況”部分進行了詳細披露和闡述。 針對上述情形,標的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承諾,將嚴格按照標的公司及上市 公司公司治理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公司內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內 9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控制度得到有效運轉,避免再次出現上述行政處罰行為。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在標的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履行承諾的前提下, 標的公司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和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內控制度,確保內控制 度得到有效運轉。 五、問題1*
重組報告書(草案)披露,標的公司報告期內關聯采購金額較大。請你公 司:(1)補充披露標的公司對關聯方采購是否具有依賴性,關聯交易未來是否 具有持續性。(2)補充披露相關關聯方的業務與標的公司是否存在同業競爭關 系。(*
)補充披露相關關聯方名稱與標的公司較為接近的原因,說明標的公司 與關聯方在人員、資產和經營等方面是否獨立。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 發表明確意見。 (一)補充披露標的公司對關聯方采購是否具有依賴性,關聯交易未來是 否具有持續性 報告期內,標的公司主要從事干部人事檔案及檔案局(室)管理應用軟件定 制開發與銷售、技術支持與服務,標的公司向關聯方采購的內容主要是檔案數字 化的相關服務,其中主要將一些基礎性的工作向關聯方進行采購。 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交易是正常經營的實際需要,交易采用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則。近些年標的公司業務增長較快,先后承接了一些規模比較大的 項目,如杭州人才市場、全國人才流動中心等項目。由于項目規模較大,對項目 基礎人員的服務需求有所增加,航星永志考慮到如果公司招聘員工、進行人員培 訓上崗,會增加管理難度;另外蘭諾科技、湖南航星檔通等作為技術服務提供商 有能力組織實施本地化服務?;谝陨峡紤],標的公司選擇向關聯方采購相關服 務。上述交易是基于商業目的市場行為,不會對關聯方產生依賴性。 隨著公司市場的逐步拓展,標的公司承諾將逐步減少與關聯方之前的采購。 為規范可能發生的關聯交易,保證關聯交易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郝志軍、劉樹軍、郭彥軍、高茂科、郭鑫、陳丹、尹志民、柴真、北京中盈信嘉 科技發展中心(有限合伙)等9名交易對方出具了《關于減少及規范關聯交易的 承諾》,具體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業與上市公司之間將盡量減少、避免 10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關聯交易。在進行確有必要且無法規避的關聯交易時,保證按市場化原則和公允 價格進行公平操作,并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及信息發展《公司 章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規定等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在股東大會 對涉及相關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履行回避表決的義務。本人保證不會通過關聯 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綜上,航星永志在短期內與關聯方的交易將會持續,但標的公司已作出承諾 將盡量減少、避免關聯交易;另外,標的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是基于商業目的市 場行為,不會對關聯方產生依賴性。 (二)補充披露相關關聯方的業務與標的公司是否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經本所律師核查,雖然相關關聯方可以從事數字化服務相關業務,但標的公 司具體從事的是干部檔案的數字化加工,以及干部人事檔案及檔案局(室)管理 應用軟件定制開發與銷售、技術支持與服務。標的公司在該領域已樹立了較好的 口碑,同時標的公司以干部人事檔案行業積累的核心客戶資源為基礎,結合目前 公司已積累沉淀的檔案、政務等客戶,在業務服務吉印通
一步挖掘和延伸。因此, 標的公司已在干部檔案的數字化加工及延伸服務領域形成了相當的行業口碑和 市場占有率,其關聯方直接進入干部檔案加工領域從而與標的公司形成直接競爭 的難度大,可能性低,實質上不會與標的公司形成同業競爭。 另外,相關關聯方雖然在業務上與標的公司同樣存在數字化服務相關業務, 但其專注在注冊地范圍內從事數字化服務相關業務;而標的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從 事檔案數字化加工。因此雙方只在相關關聯方的注冊地范圍內存在數字化服務業 務的重合。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鑒于標的公司已在干部檔案的數字化加工及延伸 服務領域形成了相當的行業口碑和市場占有率,其關聯方直接進入干部檔案加工 領域從而與標的公司形成直接競爭的難度大、可能性低,實質上不會與標的公司 形成同業競爭。上述情形不會對標的公司業務造成不利影響,亦不會對本次交易 造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三)補充披露相關關聯方名稱與標的公司較為接近的原因,說明標的公 司與關聯方在人員、資產和經營等方面是否獨立 根據公司出具的說明,部分關聯方使用“航星”字樣主要是由于航星永志具 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供應商基于自身進行商業合作的考慮,為了保持與航星永 11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志的良好合作關系,故選取相近的名稱。 根據公司的說明,標的公司并未將“航星永志”、“航星”等字樣注冊為商 標,標的公司目前對自身的知識產權已形成了較為完整的保護。因相關關聯方主 要承接標的公司類似業務在對應省份的數字化加工,不直接與標的公司競爭,不 參與標的公司客戶(如組織部門)的招投標活動,因此上述情形不會導致標的公 司客戶將相關關聯方與標的公司混淆。 本所律師在查閱相關關聯方的工商登記文件后確認,標的公司在注冊地址、 經營、主要人員(董事、監事、總經理)等方面與相關關聯方均存在不同;同時 本所律師對標的公司進行了訪談確認,認為標的公司在場所、資產、經營、人員 等方面均保持獨立。 六、問題1*
請你公司補充披露交易對手方獲得股份在解除鎖定前是否可對外質押,如 是,補充披露是否存在業績補償承諾實施的違約風險,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 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交易對手方獲得的股份在解除鎖定前可對外質押。 若航星永志在被上市公司收購后出現經營業績未達預期的情況,相關協議約 定了具體業績補償方案,設計了股份補償和現金補償安排,可以較大程度地保障 上市公司及廣大股東的利益,降低收購風險,但不排除出現交易對方尚未解鎖的 股份不足以完全支付業績補償的情形,以及由于現金補償的可執行性較股份補償 的可執行性低,交易對方有可能出現業績補償承諾實施的違約風險。針對上述風 險,本次《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就補償義務的實施進行了約定:“就上述股份和 現金補償義務,交易對方中各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的航星永志的股權比例 向上司公司承擔補償股份的義務;若交易對方中任何一方或多方股份補償不足而 需要通過現金方式補足的,就該等現金補償部分,由交易對方全體承擔連帶責任。 交易對方全體最終對上述補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所律師審閱了《重組報告書(草案)》,確認上市公司已在《重組報告書 (草案)》對上述風險進行了補充披露。 (以下無正文) 12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問詢函回復意見 第三節 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于上海中信信息發展股份有 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深圳證券交易所重組問詢 函之回復意見》簽署頁) 本回復意見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無副本。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負責人: 黃寧寧 經辦律師:李 鵬 ___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偉建 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