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7日,在三八國際婦女節前夕,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眉山法院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發布會”,通報眉山法院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經驗、做法和“2021-2022年眉山法院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眉山。
據了解,一直以來,眉山市兩級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依法審理各類涉婦女兒童權益的婚姻家事案件,同時主動延伸審判職能,創新探索家事特邀調解員、“離婚三封信”等制度,在全市建立*0個“未成年人保護聯絡點”和**個“家事法官聯絡站”,以實際行動切實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眉山。此次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緊緊圍繞新時代新形勢下婦女群眾關心關注的問題,聚焦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中較為突出的婚姻家庭、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問題,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0件案例分別涉及保護農村婦女平等繼承權、保護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合法權益、懲治婚戀詐騙犯罪、保護兒童受監護權利、保障離婚后無過錯婦女損害賠償請求權、發布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承擔家庭教育責任等方面,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和警示教育作用,引領全社會形成尊重婦女兒童權益的良好氛圍眉山。(廖文賓)
附: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一、朱某麗與朱某明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朱某麗與朱某明系姐弟關系眉山。二人的父親朱某志、母親張某珍共生育包括二人在內的八個子女。現父母均已去世,其余六名子女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本案爭議房產原系木質結構的瓦房,建筑面積計2**㎡,系朱某志祖遺房產。朱某明于2001年按法定程序審批后,已拆除2*0余㎡的房屋,重新修建了房屋,僅遺留了*1.1㎡的老房子,其余的房屋因朱某明的拆除和擴建行為已經于2001年滅失。2001年朱某明拆建時母親張某珍未去世,后亦一直與朱某明全家共同居住生活,即張某珍已對該房屋中屬其自己所有的部分(含繼承丈夫朱某志的部分)進行了處置,現遺留的*1.1㎡房屋應確定為朱某志的遺產并按法定繼承處理。雖朱某明提出已出資將該*1.1㎡房屋的木質結構改造為磚木結構,又于2021年將磚木結構改造為框剪結構,該房屋應歸其所有。但該房屋的物權并未消滅,仍應是朱某志的遺產。作為朱某志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朱某麗,不因出嫁而喪失遺產繼承權,其依法有權繼承。但在分配時考慮到朱某明對該房屋進行的管理、修繕以及添附,人民法院判決從該房屋北面墻壁向南劃分20㎡的房屋歸朱某麗所有。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婦女平等繼承權利的典型案例眉山。法律明確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作為女兒也享有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但在我國部分農村地區,仍存在“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歧視女性的觀念。本案中由于爭議房屋多次翻修、重建等,房屋權屬較復雜,為了確定房屋的現狀,承辦法官多次前往爭議房屋所在地現場查看,走訪調查了解情況,以確保婦女的合法繼承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最終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裁判,旗幟鮮明地維護了婦女的合法繼承權,對于移風易俗、彰顯公平正義、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積極意義。
二、王某與梁某、張某無因管理糾紛案
基本案情:200*年*月,梁某、張某經人介紹聘請王某作為保姆并將幼兒小宇送至王某家中進行照顧,之后小宇長期隨王某生活,并由王某辦理了戶口眉山。至今小宇已經就讀于某職業技術學院,但梁某、張某在長達十四年的時間里未支付任何費用。王某在202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梁某、張某支付其保姆費并返還墊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為了查明事實,承辦法官經過前期摸底調查,先后組織兩次庭審,并邀請區民政局、區婦聯、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旁聽案件庭審、參與調解。承辦人靈活采取電話“背靠背”、現場“面對面”、多方參與的調解方式,在不懈努力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梁某、張某合計支付王某17萬元。
典型意義:《吉印通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眉山。本案案情特殊,要兼顧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懲治違背人倫道德的“生而不養”行為及弘揚“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人民法院采取由法院主導、各方協調、社會參與的工作模式,充分發揮了各自的優勢,妥善運用多元調解機制,實質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法理情相融的審判效果,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推動社會主義法治走向良法善治。本案系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個縮影,既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又滿足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溫度的需求,同時為廣大社會大眾進行了正確的價值傳遞及引導。
三、方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在原告方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案件中,承辦法官發現:方某在王某服刑期間獨自離家出走且事先未與家人商量,長期對兩名子女不聞不問,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也未關注兩名子女的生理、心理成長狀況及情感需求,與兩名未成年子女的關系十分惡劣眉山。鑒于方某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承辦法官當庭對方某進行訓誡,向其普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并于庭后向其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方某切實履行撫養義務,并多關注兩名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保證每月至少2次分別與兩名未成年子女進行溝通的頻率,督促方某切實履行監護職責。該份《家庭教育令》是《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以來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最后,人民法院以“家庭教育令”+“判決書”的形式,不僅化解了方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也為兩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法治保障。
典型意義:家庭教育不僅是“家事”,更是“國事”眉山。本案中,為更好地督促當事人履行法定監護職責,確保兩名未成年人子女健康順利成長,承辦法官及時將家庭教育指導融入案件審理中,確定了家庭教育指導的側重點,并發出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的《家庭教育令》,干預、督促、引導失職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義務,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該份《家庭教育令》的發出,是人民法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優化家庭教育指導的創新司法實踐,有利于督促家庭撫養和教育失當的監護人切實擔負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讓責任與教育不缺位,讓愛與希望齊同行,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筑起堅實的“法治港灣”,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趙某、吳某與江某共有物分割案
基本案情:原告趙某、吳某系母子關系,吳某系趙某與前夫所生眉山。趙某與被告江某于2019年登記結婚,2021年調解離婚。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江某為戶主,包括原告母子二人在內的一戶三人接受拆遷安置。原、被告三人按*0平方米/人的標準共分得安置房二套,每套90平方米,共計1*0平方米,分別是70*號,*01號房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三人對該二套房屋共同享有權利。江某對70*號房歸原告趙某、吳某母子二人沒有異議。按照*0平方米/人標準,原告趙某、吳某二人對*01號安置房共同享有*0平方米權利。因*01號現被江某占有、使用,也不宜將該安置房拍賣、變賣后對相應價款進行分割。故江某應向趙某、吳某支付*01號安置房分割折價款,后江某獨自享有該安置房權利。
典型意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平等眉山。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基礎來源于國家對每位農民生存權的保障,而非成員自己的出資。在農村,歧視婦女和排斥婦女財產權的觀念和做法大量存在,甚至根深蒂固,無論是家庭還是集體的財產分配規則多以男性為中心。男性村民及其家庭成員和少數嫁入女及其孩子之間是利益相沖突兩方。為此我國特別立法強調,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以期用法治手段保護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身份、財產權益。趙某帶子嫁入,其母子二人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的各項權益依法應予以保護。母子二人享有安置房權益,系基于其戶籍、身份符合被安置條件。二原告享有的安置房權益不因男女雙方離婚事實而減損,男方無權獨占母、子二人安置房,母子二人提請分割共有財產,依法應予保護。
五、楊某與王某變更撫養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楊某(女)與王某(男)經調解離婚,雙方約定二周歲的女兒由王某撫養,但未約定探望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及時間眉山。其后,楊某在探望時兩次將女兒接走拒不送回,經派出所協調方送回。2022年1月,楊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細化了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同年*月,承辦法官在案件回訪時了解到,楊某在行使探望權時未完全遵守約定,以補償心理溺愛女兒,滿足女兒不想上學就不到校上學等非常規要求,曾將女兒接回家兩天后拒不送回,引發王某多次報警,雙方再起紛爭。針對楊某在行使探望權時行為失當,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關于探望權的規定,對楊某的不當行為進行了訓誡,同時結合《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對雙方離異后就探望、照顧、教育女兒存在的問題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告知不得因探視方式不當而危及子女身心健康。楊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后,認識到不當教育傷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在后續的探望過程中依法注重了對王某的理解與配合,共同履行好對子女的家庭教育責任。
典型意義: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基本權利,也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而設定的權利眉山。行使探望權時父母雙方應友好妥善協商,盡量減少對彼此工作、生活帶來的不便,更應當充分考慮到子女的需求與最佳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后回訪時了解到母親一方存在探望權行使不當的行為,以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為根本出發點,勸導離婚夫妻雙方摒棄恩怨,對濫用探望權一方予以訓誡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責令其正確行使探望權并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促使父母在行使探望權時把握必要的限度,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紅星新聞記者 余蘭 通訊員 廖文賓